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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印发设施农业用地“说明书”

来源: 作者: 时间: 2020-07-01    浏览量: 3266    [ 关 闭 ]


近年来,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设施农业生产日益增多,用地的需求越来越迫切。比如,种粮需要场地烘干晾晒;养牛养羊,需要仓库放饲料;养猪的时候顺便用废弃物搞有机肥……





对不起,没用地指标

您得缓一缓……






现在,我省大胆改革,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松绑”。日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对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大小和监管作出了详细规定。







哪些可以列入设施用地范围?

据省农业农村厅相关人士介绍,我省出台的政策较以往有很大突破,放在全国范围内,政策力度也属少见。


比如,国家相关政策对什么是设施农业用地,只做了原则性阐述。而我省的政策则明确了两类设施农业用地,并且对哪些可以纳入设施用地,都做了清晰列举。这样就保证了政策能落地、可执行。


我省明确,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能用多大一块地?

此次政策最大的利好,是明确对用地规模作出规定,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规划建设时,心中有数。


在用地规模上,我省提出,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按照农业行业标准确定。农作物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


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以内,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最多不超过5亩;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5亩


畜禽水产养殖类中,直接用于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按照农业行业标准确定。规模化养殖猪、牛、羊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其中生猪养殖不受20亩上限限制


其他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其中水产养殖的最多不超过10亩。




能占用基本农田吗?地面能否硬化?

此次出台的政策明确,作物种植类设施用地,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不需要补划,继续按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破坏耕地耕作层、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畜禽水产养殖类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过,政策也明确,规模化养殖设施选址完全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有困难的,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允许使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面积控制在该项目设施农业用地总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存栏5000头以上的种猪场、年出栏 10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可适当扩大,最多不超过60亩


过去不管种植还是养殖,在基本农田上建设设施,都不允许对地面进行硬化。而根据新政策规定,为保护农田,不提倡进行硬化,但如确实无法避免,可以进行硬化。不过这有两个前提↓↓


要剥离耕作层


使用结束要复垦还原


怎么理解?相关人士解读,这就是说在硬化前要将农田的耕作层剥离挖出,运走存放,保护好。等该地块不再使用时,经营者要履行复垦义务,将耕作层重新运回来,将耕地进行复垦还原,并通过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垦验收。


虽然允许占用基本农田,但政策也强调,发展设施农业,必须坚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占用自然保护地等特殊区域。要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休闲农业未能列入

此前不少人呼吁,解决休闲农业的设施用地问题,但此次出台的政策未将其列入。


我省政策要求,要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等;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无害化处理厂;休闲农业中农业科普、体验等教育展览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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