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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章程(修订稿)

来源: 作者: 时间: 2017-04-28    浏览量: 5421    [ 关 闭 ]



合肥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合肥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简称“农合联”(英文名称“HEFEI Municipal Federation Of Rural   Cooperative  Economy Organization缩写HFMFRCEO)。

第二条  本会是以全市有关涉农单位、县市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单位、各类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为主体组建的非营利性、地方性、联合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色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服务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为重点,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规范运作,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维护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密切党和政府与农民的联系,为繁荣我市农村经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农村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社会团体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合肥市供销合作社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换届,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培训、展览会、交易会、联谊交流会,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往,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主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合肥市。

第七条本会的住所:合肥市凤阳路恒丰大厦27271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和参与推动我市有关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规、政策和发展规划的制定,依法维护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权益。

(二)、围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因势利导,组织、指导供销合作社和社会力量,采取多种方式,发展各种类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指导我市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和运营机制的完善,实现“民办、民管、民受益”,确保健康有序发展。

(三)、结合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调查和探讨农村合作经济发展和运行的客观规律,总结和交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验,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调查报告和建议。同时,积极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有关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研究任务及其它相关事宜。

(四)、开展对会员的专业教育和业务培训,为全市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科技、信息、管理、市场营销、农副产品开发项目等方面的服务。

(五)、积极争取国家有关政策支持,组织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与工商企业之间开展联合与合作,推动产、加、销产业链条有序形成和延伸,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不断发展;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国内外、省内外有关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制定本会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自律条例,协调本会成员间的关系,引导会员守法经营,严格自律。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服务、自律、协调、维权。

 

第三章    

 

第九条联合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县市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单位、各类涉农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和从事与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相关的企业以及有关科研机构和有关涉农单位等,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二)个人会员

热心农业、农村工作并在农业、农村工作管理研究方面有显著成绩者;农村中的农民经纪人;乡村干部;其他承认本会章程的个人。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本行业及与本行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四)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会各项活动的参与权;

(三)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利用本会研究成果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支持本会履行职责;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会费缴纳的标准:

(一)会长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二)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三)常务理事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四)理事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五)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元;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不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13人。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签署本会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三)监督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发现本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2325 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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