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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会员 自律公约

来源: 作者: 时间: 2017-04-19    浏览量: 4308    [ 关 闭 ]

合肥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会员

自律公约

(经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合肥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共同利益,保护和促进会员之间互惠互利、共同发展,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联合会所有会员文明服务、公平竞争、规范行为、自我约束的准则。

第三条  会员自律公约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平等、守法、公平、诚信。

第四条  本公约所称会员,是指合肥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会员应严格遵守:

(一) 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 联合会《章程》和其它规章制度。

第六条  会员应当严以律己,自觉约束个人或企业行为,不得损害联合会的整体利益。

(一)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二) 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积极开展项目合作和创新;

(三) 团结协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杜绝有损联合会团结的行为;

(四) 主动制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联合会章程的行为,做到对企业负责,对联合会负责,对社会负责。

第七条  联合会依照“引导扶持、互助互济、友好协商、求同存异、力求双赢”的办法,对会员提供服务。

第八条  联合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会上个人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但决议一旦形成,必须执行,个人不同意见只能保留。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与监督

第九条  联合会将不定期通报本公约的执行情况,对执行较好的会员给予表扬。

第十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联合会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书面批评;

(二)内部警告或通报批评;

(三)劝其退会;

(四)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经理事会审议后予以罢免会员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公约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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